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细则(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通知
衢住建办〔2016〕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衢政办发〔2015〕81号)文件要求,制定《衢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细则(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衢州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衢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细则(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6号令)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衢政办发〔2015〕81号),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一)建设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二)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深度不够;
(三)招标时甩项、漏项,或招标时实物工程量计算严重误差;
(四)工程实施中,主要材料、人工、土方外运价格大幅度上涨;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六)其它客观原因造成重大变更,如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探报告不符造成费用大幅增加等;
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先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工程变更拆分工程,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文件内容应与原招标文件、原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工程变更实行项目法人单位集体审查和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办公制度。联合审查办公会议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评审中心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重点工程办公室)为联合审查召集人。
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三级限额管理:
一般变更是指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变更;
较大变更是指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之间的工程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
同一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额超过批复概算10%(含)或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市发改委审批调概后再行申报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批准权限
(一)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相关变更事项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较大变更或一般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50万元(含)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提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送联合审查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相关变更事项经批准后,14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重大变更或同一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提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送联合审查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四)工程签证发生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工程签证估算,按本条设定的批准权限,及时组织相应部门到现场踏勘确认,边实施边报批,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留存能够充分反映施工实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变更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第九条 单项变更增加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市住建局网站对工程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处理方法以及估算金额)进行公告。
第十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不及时实施变更措施,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对人民财产、工期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