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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建〔2015〕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需修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日

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抽查、抽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是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检,是指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或由相关责任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或分析报告的活动。本办法所提及的监督抽测,是指质量监督人员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第二章 监督抽检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监督抽检的重点是涉及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实体关键部位。

第四条 抽检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可参见《质量监督抽检一览表》(附件1)。

第三章 监督抽检方式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质监站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一)日常监督抽查、巡查中需要对工程进行监督抽检时;

(二)监督专项巡查、综合大检查中需要对工程进行监督抽检时;

(三)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对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实体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系统性抽检并对其质量作出综合分析评判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质监站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附件2),由责任方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规施工;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或未能真实反映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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