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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威自然资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18规定,保留。

各区市、开发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现将《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绿色发展,依据《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地热、矿泉水开采的新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条 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实行市级入库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指导、评估验收、遴选入库、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定期复核、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做好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等经费保障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矿山企业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和遴选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和遴选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六条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开采和管理。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法人单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写提纲参照附件1)。新建矿山应取得采矿权后,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生产矿山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因《方案》编制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对原《方案》进行修编。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在各级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其中省级专家库成员不少于专家组成员1/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方案》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在《方案》评审完成后及时将《方案》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于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应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编制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



第三章 绿色矿山申报、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及《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创建,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可申报绿色矿山。

第十三条 申报绿色矿山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开发区,下同)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件3)、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矿山企业应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附件4)标准要求进行评估打分。申请市级绿色矿山的,总分需达到80分。

第十六条 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八条 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发生矿区范围(扩界)、开采规模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开展第三方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应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取消绿色矿山称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矿山闭坑、破产或政策性关停的;

(二)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到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四)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的;

(六)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色矿山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举报查实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从名录中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2023年6月29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8日。



附件:1.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2. 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3. 绿色矿山申报表

4. 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



附件 1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参考提纲)



第一章 前言

重点说明本方案的背景,编制的依据、定位、期限等内容。

第二章 矿山现状

第一节 矿山基本情况。简要表述矿山企业简况。

第二节 矿山建设现状。全面介绍矿山在绿色矿山建设方面 取得的成果;重点说明矿山资源概况,开发规模、效益,综合 利用水平,主要生产技术工艺,土地复垦及环境治理成果,企 业文化建设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经验等。

注:新建矿山简要介绍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主要内 容。

第三节 存在问题与解决途径。对照分析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要求,寻找差距,明确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难点。

第三章 基本原则、建设目标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建设目标。包括建设目标和展望目标。分别对照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进行阐述。

第四章 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及重点工程

根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安排部署建设任务,应从资源高效开发与利用、科技创新与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与环境恢复治理以及企业文化与社区和谐等方面确定建设任务;重点工程是指支撑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实施的工程项目及科技研发项目,应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年限、负责部门、投资金额和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节 矿产资源高效开发与合理利用

(1)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2)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第二节 科技创新

第三节 节能减排

(1)工艺设备节能

(2)废弃物减排

第四节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

(1)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治理

(2)矿山地质环境灾害应急预警机制建设

第五节 社区和谐发展

(1)企地沟通机制建设

(2)企地项目合作开展

第六节 企业文化建设



第五章 计划进度

与分部分项建设内容相对应列出绿色矿山建设时间进度安排。

第六章 经费估算

与分部分项建设内容相对应列出每项建设工程的经费估算。

第七章 保障措

为按计划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分别作出组织保障、资金保 障、进度保障等措施。



附图:1.矿山开发利用现状图

2.绿色矿山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3.绿色矿山建设效果图

附件:1.采矿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取水许可证

4.规费缴纳凭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