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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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
《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日
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细则,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1.国务院、省政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执行。
2.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情形办理:
(1)在各区(功能区)管辖区域的,由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在县(市)管辖区域的,由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市)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加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公章。
(2)在市辖区范围内,跨分局管辖区域的交通市政线性工程(不含轨道站点),原则上以各分局辖区内项目区段的长度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它因素后,由市局委派指定分局牵头办理并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项目所涉其他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区段的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并将书面办理意见及时转至牵头分局。在市辖区范围外,跨杭州湾新区分局和相邻县(市)局辖区、但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交通市政线性工程(不含轨道站点)参照执行。
涉及市辖区范围外,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交通市政线性工程(不含轨道站点),由项目所涉分局和县(市)局(以下简称分局(局))出具本辖区内项目区段的选址和用地预审书面办理意见后,由市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加盖市局公章。
3.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分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4.其他情形:
(1)涉及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在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后,按前述项目办理层级由市局、分局(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取得林业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内部审批事项的,应当征求内部相关处(科)室意见。
(3)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参照2执行;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二)交通市政线性工程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流程
1.前期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建设项目技术论证
建立市级交通市政工程专题会议制度(另行制定),对跨辖区和重大交通市政线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决策,具体由市局交通市政与专项规划处牵头负责。
需要开展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技术论证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前应先完成技术论证工作,具体由市局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
2.跨辖区的交通市政线性工程(不含轨道站点)的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在申报前,各相关分局(局)应做好前期服务工作。建设项目由市局或受市局委派的牵头分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正式受理后,转至项目所涉各分局(局)正式审查。各分局(局)负责开展辖区内项目区段的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通过审批系统转至市局或牵头分局(局)。市局或牵头分局(局),整理各分局(局)初审意见后,作出相应的行政审批决定,经审查通过后发至原受理窗口统一生成证号、打印相关资料。其中,由牵头分局(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前应报市局审查通过。
(三)有效期限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原已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即将到期申请延期的,且用地预审意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单独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直接换发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与原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一致。
原已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即将到期申请延期的,但未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不再单独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待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直接换发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统一为三年。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超出三年有效期的,应按新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四)其他要求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申请表单、办理时限等按照投资项目在线平台3.0的要求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执行。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所在地分局(局)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划拨类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联办。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分局(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分局(局)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是否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审核、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作为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对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出让类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局、分局(局)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所在地分局(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需要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的,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一并核发或换发,取消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
(三)其他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单、办理时限等按照投资项目在线平台3.0的要求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执行。
三、优化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对项目分类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下列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的、不影响周边主体合法权益的小微项目,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增设围墙、岗亭等设施;除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简易天线或微基站等设施;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项目。
(二)下列项目取消方案审查,按照“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由各分局(局)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符合相关规划且周边无日照要求的园区内工业项目(M0除外)。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且高度10米以下,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体合法权益的小型非住宅建设工程项目。
3.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送方案符合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的。
4.地面四小件方案按每条轨道线路整体审查。单个站点取消方案审查,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地产项目及政府投资类项目简化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
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机制,将可以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各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不再要求做到施工图深度,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可将规划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投资类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四)跨辖区的交通市政线性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
在市辖区范围内,跨分局管辖区域的交通市政线性工程,由牵头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分局继续牵头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所涉其他分局配合。
涉及市辖区范围外,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交通市政线性工程,由项目所涉分局(局)分别办理本辖区内项目区段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单、办理时限等按照投资项目在线平台3.0的要求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执行。
四、实行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一)推进建设项目“综合测绘”改革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综合测绘改革政策制度,修订完善综合测绘成果数据标准,将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各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停车场(库)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形成一套成果,统一规范标准,归口成果管理,共享信息数据,推进“一家机构、多测合并、综合测绘、成果共享”。深化推进综合测绘成果告知承诺制,根据综合测绘单位提供的综合测绘成果,审批(登记)部门可直接采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重复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调查。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通过质量监督检验等方式对综合测绘成果质量实行动态监管。
实行项目土地征收、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工程建设审批与施工环节中土地勘测定界图全流程使用,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无变化的宗地不再进行现场指界、填写界址调查表等权籍调查工作;在竣工验收环节,应根据前期形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次性完成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宗地图、分户图、不动产测绘等)。
开展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一码管地”,实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提前介入,在供地、规划环节推行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各项工作和信息。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事项申请环节,优化规划验线管理,将规划验线作为批后监管的首要环节。取消城市地下管线成果测绘备案事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仍需同步提交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基础施工至±0.00、结构到顶等节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逐步合并多项验收事项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的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事项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实现“多验合一”,取消“建设用地复核验收”事项,相关指标的复核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事项。为便于开展工作,市局将成立由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建筑与风貌管理处、交通市政与专项规划处、测绘地理信息处、执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组成的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多验合一”联合工作小组,各分局(局)也可参照成立“多验合一”联合工作小组。
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宁波市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
在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上,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或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合并实施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
在自有存量土地上,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或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仅需实施竣工规划核实,但申请表、流程图、附图及竣工核实确认书不变,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四)分期建设和分期验收的规定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单宗土地原则上不得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如申请分期建设,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商住混合用地申请分期的,应优先安排商业类项目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一个宗地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如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完成分期建设内容并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可分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待整宗用地全部完成建设并经核实符合要求后一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改善营商环境,允许测绘单位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期或分幢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工作人员应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分期或分幢测绘报告与施工图的比对、接受企业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及整改的要求。待建设项目符合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前提条件,测绘单位提供完整的综合测绘成果报告后,方可由建设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平台3.0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正式报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即出具正式的核实确认书。在正式报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之前的服务工作,均不计入竣工规划核实办理期限。
(五)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前提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4.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已全部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