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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

浙市监计〔202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

为持续深化计量“放管服”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

(一)严把许可受理关。受委托以省局名义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工作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受委托的市、县局)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和省局制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等的要求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受理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对企业主动申请、但未列入《强制管理目录》内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的事项,不得违规受理。

(二)严把许可审批关。受委托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提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承办能力。各级行政审批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履职责任,严格把关,单位负责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人行使省局下放事项的审批权,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严把许可时限关。受委托的市、县局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省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理或告知补正内容、审查、审批等行政程序,不得任意延长或延误行政许可时限。

二、加强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

(一)强化型式评价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的要求完成型式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流程公开、样品流转、企业整改、结果核验、报告签发、样机保存(电子计价秤)、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过程内部质量监督,确保记录和被评价产品关键特征的可追溯性。

(二)明确型式评价大纲变化后有关要求。型式评价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型式评价大纲变化情况,及时将型式评价大纲最新文本、变化以及处置建议等报省局,省局在浙江省计量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公布,必要时及时组织宣贯。严禁型式评价实验室借助型式评价试验开展任何形式的附加有偿服务,增加企业负担。

(三)简化型式评价试验流程。对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仅在原有产品的结构、材质等方面进行改进,不改变原产品性能、技术特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以便利化为原则,简化型式评价试验流程,缩短型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

(一)落实事后监管职责。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工作。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省局委托,负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组织批量生产,提高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确保批量制造的计量器具符合要求。对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受委托的市、县局应在型式批准证书签发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