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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货劳〔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地方税务局, 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鉴于2016年是执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残疾人】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