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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传统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传统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的通知
甬价管[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要求调整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的请示》(甬租协〔2015〕1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甬政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完善市区传统客运出租汽车(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由现行3.5公里(千米,以下同)10元调整为3公里11元。
  (二)车公里价格。超过起步里程后,由现行每公里2元调整为2.4元。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10~20公里部分,空驶费标准为车公里价格40%(每公里0.96元);20公里以上部分,为车公里价格60%(每公里1.44元)。
  (四)等候费。在载客运营时,停车等候前6分钟内,按4分钟1车公里价格计费(每分钟0.6元);6分钟以上部分,按3分钟1车公里价格计费(每分钟0.8元)。
  (五)夜间行车补贴费。补贴标准保持不变。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超过起步里程后,每车公里0.60元。
  (六)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在载客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以及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费由乘客承担。车辆通行费包括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需费用。
  二、完善油气运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以气运价格联动为主导、油运价格联动为补充的油气运价格联动机制。
  (一)气运价格联动机制。以宁波市汽车燃气有限公司在售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为代表品,基期价格为7.05元/千克(4.8元/立方米),联动系数为1.62元/千克(1.1元/立方米),实施范围为油气双燃料车。即代表品在售价格达到或超过8.67元/千克并持续15天以上时,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油气双燃料车可加收燃气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10.29元/千克时,可加收燃气附加费每车次2元;依此类推。加收燃气附加费后,当代表品在售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气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
  (二)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以提标升级后的92号(国Ⅴ)汽油为代表品,基期价格上调为6.02元/升,联动系数保持1.08元/升不变,实施范围为纯燃油车。即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7.10元/升并持续15天以上时,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纯燃油车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8.18元/升时,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依此类推。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直至取消。现存全部纯燃油车辆更新年限到期后,取消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