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财行字[2016]21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差旅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车改方案和实际,就《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字〔2014〕19号)中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根据省批复苏州市车改方案,我市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为姑苏区、相城区(以下简称常驻地)。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行的,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建议开私家车长途公务出行,若自行前往,过桥过路费可以据实报销。
1.一般公务出行至吴中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自然天数,下同)5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般公务出行至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3.当天既到区又到市(县)的,按到市(县)(含吴江区)标准报销一次;
4.一般公务出行离开苏州大市范围的,按原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一般公务出行在常驻地以内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二)单位派车出行的,不再给予交通费补助。至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的,按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予以报销,至吴中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三)单位(及下属单位)在常驻地以外的,可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单位应建立公务出行报告制度,完善财务审批等相关实施细则,严禁实行按月固定额度发放,严禁全员普发。在公务出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部门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再追加各单位差旅费支出预算。
(五)派驻在常驻地以外工作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