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科〔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教法函〔2021〕22号)规定,予以保留。
有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科技开发及其成果转化,促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建设一批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现将《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2004年8月10日
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特制定《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中心”是指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把学校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实施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组织形式。其目标是成为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高技术应用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四条 申请设立“技术开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开发中心”所服务的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属于我省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
(二)“技术开发中心”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良好的企业合作伙伴。“技术开发中心”原则上应有依托的高等职业院校与具有较强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和建设。
(三)“技术开发中心”技术研发领域应以高等职业院校的优势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及服务、产品研制、成果转化和工程化能力。有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具备较好的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施和检测、分析、测试手段。
(四)“技术开发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和充实提高后,应逐步具备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产品研制及其工程化的能力。
第五条 省教育厅每年根据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组织立项。各高等职业学院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并报送《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厅在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研究后批准立项,并下达《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对有关高校先期培育建设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开发中心,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与企业合作建设的“技术开发中心”项目,我厅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以依托单位自筹投入为主,争取合作建设单位的共同投入,省教育厅酌情给予适当资助。
第八条 “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经费应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建设经费开支应符合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技术开发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技术开发中心”立项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立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