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农通〔2018〕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农通〔2020〕4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农通〔2022〕27号)规定,保留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农通〔2024〕3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金华开发区农办、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农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金华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对职责分工、免疫程序、免疫点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农业局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华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开展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形成有效的动物间狂犬病免疫屏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动物间狂犬病疫情。

二、职责分工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狂犬病免疫工作,指导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免疫工作。

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分区域管理要求,重点管理区内免疫工作一般由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下称“免疫点”)完成,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免疫点认定部门;一般管理区内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组织完成。免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实施。

三、免疫时间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及时履行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义务,养犬人需携身份证、健康犬只和犬只正面侧身2寸照片1张等材料信息到免疫点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并领取《金华市犬类免疫证》(下称“免疫证”)。

在首次免疫后,养犬人按期进行犬只免疫,并在免疫有效期到期前15天内,携带健康犬只、免疫证再次免疫、登记。

四、免疫点申请

(一)申请条件

免疫点申请,以自愿为原则,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二是具有2名畜牧兽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且具有辨别犬种的能力;三是诚信经营,没有被撤销免疫点的记录;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因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查处的记录;四是具有与其他区域物理分隔、独立设置的免疫室,并配备免疫工作所必需的冷藏、保定、消毒和常规急救药品箱等设施设备;五是具有符合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管理要求的终端设备,及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动物诊疗行业组织应对相关免疫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需要申报作为免疫点的,应当向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是金华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申报确认表,并签订金华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服务承诺书;二是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三是相关疫苗采购合同等材料。

(三)申请受理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免疫点申报材料,应当开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认定为免疫点,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免疫点匾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免疫点管理

为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性、免疫率,对免疫点的认定要以“布局合理、公开公正”为原则,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认定的免疫点名录向社会公布,畜牧兽医业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巡查记录台账,免疫记录表汇总台账。

(一)免疫流程

免疫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免疫点匾牌,公示免疫程序、免疫人员、免疫价格及监督电话。兽医在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健康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免疫点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即时上报免疫信息和发放免疫证,同时妥善保管免疫信息、档案等资料。切实履行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电话等形式提醒在本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养犬人。

(二)疫苗管理

狂犬病免疫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点自行采购兽用狂犬病疫苗时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首次购进疫苗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疫苗的供货凭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购销台账。上述材料由免疫点至少保存3年。

(三)免疫点取消

免疫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免疫点资格,收回其免疫点匾牌和剩余免疫证。一是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二是未履行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提醒义务的;三是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累计达3次的;四是擅自在狂犬病免疫点以外开展狂犬病免疫活动的;五是已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的。

六、其他要求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免疫工作,由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免疫活动,并将免疫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其他时间,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免疫点实施免疫。

做好收容犬只的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工作。

依法开展对免疫点所用疫苗监督管理,查处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开展对犬只养殖场和免疫点的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