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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9〕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厅局,各省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科技部《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江苏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科技部《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4号号)和及《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我省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

    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有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行政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设置

    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j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及学术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9、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O、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共分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 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j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合理确定。

    14、根据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3:6控制的目标要求,一按照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及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施分级控制。其中,省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4:3,市、县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3:6。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1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目标为5%左右。

    (四)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和特设岗位

    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各等级职员岗位除满足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外,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