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财行〔201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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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公安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司法局省高速公路交警湖州支队 湖州市保险协会: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政办发〔2015〕109号),我们制定了《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公安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高速交警湖州支队 湖州市保险协会
201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政办发〔2015〕109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湖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及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及追偿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称“救助基金中心”)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章 救助基金垫付申请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符合《试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之一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1),同时明确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2),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提请审核。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必须进行费用分割,应当同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7)。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及分割后的费用发票原件。
第九条 市卫计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流程及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转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提请费用审核。
县级医疗机构按归属地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条 市社保局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件4)。转交救助基金中心申请费用垫付。
第十一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经市社保局审核的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说明);
(四)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
(五)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各部门应按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流程要求,通过填报电子信息文档审批、确认、传递相关费用审核资料。并由系统提取数据后产生的纸质文档各单位留存。如确因技术原因,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可用纸质材料由各相关部门之间审批、递交流转。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符合《试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告知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身份明确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殡葬机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及前款规定相关要求,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四)《尸体处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为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在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按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中心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试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中心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救助基金中心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符合垫付规定的,由救助基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救助基金中心在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救助基金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或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中心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对丧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救助基金中心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和受害人近亲属。
符合垫付规定的,由救助基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将垫付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机构收款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予垫付,并向受害人近亲属说明理由。
第四章 救助基金补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重伤、致残、死亡,并符合《试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且因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由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
(三)受害人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条 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限额:重伤、致残20000元以下,死亡30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特困补助情形的,交警支队或高速交警支队应当在该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细则》第十四条给予资格初审,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附件8),告知其可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特困补助。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救助基金中心申请特困补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警支队或高速交警支队出具的《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