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菏政发 〔2024〕2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7月1日-
2026年6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统称“四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各县区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除“四害”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