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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7〕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6〕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现就我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

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