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教育局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价费字〔201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价法〔2018〕11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11月24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健康发展,保障民办中小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连云港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连云港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内容)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连云港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健康发展,保障民办中小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境内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作业本费,在校住宿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作业本费每学期结束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书面形式公布,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制定,由民办中小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予以批准。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代管性费用,由民办中小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制定,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合理回报。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总体上要保持稳定。对少数学校确因办学成本上升,收费标准长期未调整等突出矛盾,则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并在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给予调整。在履行成本监审程序期间,被监审单位需在成本监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