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1〕31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癌症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成本摸底、数据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支付范围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限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二、待遇支付标准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省级公立医院价格调整为5300元/次(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在不高于省级公立医院价格前提下,依法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大病保险按上述价格和相关规定支付。
三、费用支付监管
各地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要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测分析,有重点、有针对性采取措施,防范医疗过程中的滥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四、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检查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的姓(不含名)、年龄、疾病诊断、收费价格等每日在院网上公开。
本通知自2021年6月30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诊疗项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诊疗项目
国家医疗服务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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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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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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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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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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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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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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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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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4000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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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00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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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全身断层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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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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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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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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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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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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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06-10
2021年6月7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从调研的情况看,近些年造成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最主要疾病仍还是癌症。仅2019年,我省新发癌症病例21万,因癌症死亡达到9万余例。我省癌症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和全国一样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这些年大量的癌症靶向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我省大病保险药品支付范围,较好地减轻癌症患者的用药负担。但是,诊断和治疗过程的检查仍给癌症患者带来沉重压力,尤其是临床上常用的癌症诊断和治疗中PET-CT的检查费用,因为未纳入医保报销,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每年群众来信来访都有将该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诉求,2019年、2021年两会均有代表委员提出将PET-CT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精准提高癌症患者的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主要内容
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并从四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限定支付范围。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限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二是待遇支付标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省级公立医院价格调整为5300元/次,各设区市在不高于省级公立医院价格前提下,依法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是费用支付监管。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要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测分析,有重点、有针对性采取措施,防范医疗过程中的滥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四是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检查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的姓(不含名)、年龄、疾病诊断、收费价格等每日在院网上公开。
三、适用对象
参加我省大病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通知》执行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起。
五、关键词解释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是一种反映人体内分子的分布、代谢或细胞功能的分子影像检查技术。它利用分子示踪显像剂,通过连续的全身断层扫描(通常包括头和整个躯干的影像检查),可以用于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六、新旧政策差异
原来恶性肿瘤患者做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检查的费用需由个人全部负担,新政以后,该项检查纳入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检查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
解读人:费虹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