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规〔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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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食品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现场即食消费的乳饮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包括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对原料乳采购、运输和乳品加工、存储、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布局与设施要求
第六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七条 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一) 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加工生鲜乳饮品应按专间要求设置独立操作场所。
(二) 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不得有排水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四)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五)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应当配备与生鲜乳加工品种、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杀菌、发酵、冷藏、保鲜、留样等必要的设备和包装材料(容器),并索取相关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设施设备应按照原料贮存一巴氏杀菌一成品(巴氏杀菌乳)贮存一发酵一成品(发酵乳)贮存的操作流向合理布局。
第九条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一)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加工工具、包装容器的保洁设施,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二) 至少设置2个专用水池,有明显标识并标明其用途。
(三)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第十条 食品贮存设施要求: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照贮存条件要求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用于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冷藏柜、保鲜柜内应有温度调节、测量设施。
第三章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要求:
(一) 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二)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实施从原料进店到销售的全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