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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市〔2020〕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五条  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

(四)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经营效益好。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地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省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且A级连续公示期满二年。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两个年度内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一般不得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一)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逃税、骗税、围标串标、合同欺诈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应该备案但未备案等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支持性政策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非主观故意造成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材料的,应该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过“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填报和上传以下资料:

(一)《申报资格申请表》和《公示承诺书》;

(二)《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

(三)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资格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允许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对符合资格申报的企业开放网上《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网上核实、征信和实地核实。

企业申报AA或AAA级,符合条件的,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十一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下级市场监管局推荐的企业进行网上资料复核、征信查询,必要时可实地核实。

企业申报AAA级,符合条件的,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的企业,开展网上征信查询。可以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随机实地核实,也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实地核实。

第五章 公示应用

第十三条  系统测评情况、征信结果、网上和实地核实情况作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和公示的主要依据。

新申报企业实行择优公示原则,公示数参考企业主体数增长比例和当年新申报企业增长比例。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公示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公示一个等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五条 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限。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公示期限届满,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文件通知要求,公示企业可以申请继续公示。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及时撤回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认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辖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存在第八条情形的,按照推荐和公示流程予以撤销公示。

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未公示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而冒充公示企业的,或者冒充其他等级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