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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