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常协劳〔2016〕1号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辖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结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和《
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
》,现就进一步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在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中,各类行业、产业、企业生产经营格局进入深度调整变革期,在企业、行业大力推进集体协商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要充分认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对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障带来的深刻影响,突出关注和重点指导做好产能过剩行业的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企业中的职工下岗、转岗和权益保障问题。在行业、产业、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更加重视推进集体协商,坚持把集体协商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程序,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进一步提振职工信心、开启职工智慧、凝聚职工力量、促进劳资合作,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作为主攻方向
《
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
》实施以来,我市多数规模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都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对促进企业发展、增加职工收入、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部分地区、行业,受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外来务工人员比例大、流动性强等因素,独立开展集体协商难度较大。针对我市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众多这一经济特征,当前应把行业集体协商作为主攻方向,在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大力推进行业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集体协商的“扩面增效”作用,推动完善行业劳动用工管理,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依法确立行业集体协商主体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加强区域内行业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培育具备代表性的企业或企业家组织,增强协商双方主体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努力构建行业集体协商平台,为集体协商在行业层面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行业集体协商代表应按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行业,可由上级工会代为履行协商职责,也可在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组织行业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为3—7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四、规范行业集体协商程序
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群众、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要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
(二)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三)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协议》草案。
(四)《集体协议》草案要经过行业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行业内企业主签字(盖章)。
(五)企业方协商代表在签订后10日内将《集体协议》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七)《集体协议》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按照规定签订的行业集体协议,对行业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五、丰富行业集体协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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