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制度》的通知
浙价检〔2010〕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价格监督检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全面推进说理式价格行政执法,积极引导当事人或行业规范价格行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能,推进价格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价格监督检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全面推进说理式价格行政执法,积极引导当事人或行业规范价格行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能,推进价格行政执法方式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建议当事人或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行业价格行为或者对有关单位、人员作出其他处理:
(一)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处罚,但需要当事人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的;
(二)当事人的价格行为明显不合理,但现行价格法律法规又未作出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需要提醒当事人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的;
(三)由于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致使当事人理解出现偏差,价格主管部门不宜对相关行为作出处罚但需要指出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纠正的;
(四)对某一行业普遍存在的价格违法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行业价格行为的;
(五)价格主管部门已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建议相关组织对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或人员作出其他处理的;
(六)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使用《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的方式替代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议对象的姓名或名称;
(二)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当事人存在的有关价格问题;
(三)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有关价格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建议;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反馈落实整改要求或建议的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的《价格监督检查建议函》,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