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绍兴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指在已实施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简称“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先行推进涉及8个部门共11项事项整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通过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政府部门间证照整合、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快推进从“每个部门最多跑一次”转向“每件事最多跑一次”,达到“一事、一窗、一次”的改革效果。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1+X”动态清单。“1”即已经整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X”即除上述五证外,政府部门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涉企证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其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整合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视情调整,先行推进第一批11项事项。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涉及市级以上权限的,要主动争取,力争更多涉企证照在我市先行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多证合一”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多证合一”。

  (二)推行点单式服务。参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改革模式,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份证照”机制。申请人办理涉企证照时,根据需要在清单里点单,填写一份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纸质营业执照。同时,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网上办理。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认共享。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为唯一标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共享共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上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认领数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协同监管。

  (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广泛应用,使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的,予以核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活动时,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均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受理

  “多证合一”申报事项由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主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修改的内容以及邮寄递送的地址;个别次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容缺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修改的内容、邮寄递送的地址以及补正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规定时间内不补正的,退回容缺受理的材料,补正的予以正式受理。

  (二)申报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窗口人员应将有关登记、审批、备案信息录入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即确认通过;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写明理由,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后,打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纸质营业执照,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多证合一”相关数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上进行公示,并推送给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下载相关数据,也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自行查询和下载相关信息。

  (三)申报事项完成

  营业执照打印完成后,由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取件或通过邮政速递寄递,参加“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另行核发相关证照,因特殊原因并经企业申请的,可增发相关副本。上述事项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及申请人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打印后统一建档存放。

  (四)变更和注销办理

  持有“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由申请人统一向窗口申请,操作流程与上述流程相同。除“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外,若申请人单独申领了相关审批部门增发的证照副本的,窗口人员在申请人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单位)上缴增发的证照副本。增发证照副本的部门获取申请人有关证照变更或注销信息后,应予以催告收缴。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总牵头,市编办负责指导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公安、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管理、公积金管理、电子政务等部门做好配合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主动监管,提高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督导,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应用改革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第一批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



 附件

第一批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主管部门

1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2

  大学生创业企业认定备案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本人是经营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经认定备案享受创业咨询、创业指导等跟踪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人力社保部门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4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

5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门

公安部门

6

  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门

7

  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

  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其所在地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8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0

  旅行社分社备案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旅游管理部门

11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旅游管理部门



  备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是指政府部门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涉企证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其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不包括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


《绍兴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22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办事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6月16日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3号),为积极做好我市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出台《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细则》

  二、总体要求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指在已实施的企业和农民专业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先行推进涉及8个部门共11项事项进行整合,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三、改革任务

  (一)建立“1+X”动态清单。“1”即已经整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X”即五证之外,政府部门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涉企证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其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整合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视情调整。先行推进第一批11个事项。

  (二)推行点单式服务。参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改革模式,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份证照”机制。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认共享。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为唯一标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共享共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向社会公开。

  (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广泛应用,使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效载体,二是要加强领导,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协作机制。“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总牵头,编办负责指导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落实,公安、人力社保、建设、商务、文化、交通运输、旅委、住房公积金中心、电子政务等部门做好配合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出一条市场监管的新途径。

  (四)强化督导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的宣传。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338068、88615225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