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4〕27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所需的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自付比例设定为0。
二、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对《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医用材料,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宫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