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冀地税函〔2003〕8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2022年第3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干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摊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2003年9月30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原来版本】
冀地税发〔2003〕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租用耕地”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租用耕地”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