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建建字〔2020〕38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综合执法局,局属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和工程参建主体职责
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勘察设计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及执法监察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等工程相关单位,依法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二、严格深基坑工程施工开工管理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的严禁开工。深基坑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深基坑工程施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单位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方可施工。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施工开工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执法监察机构进行立案查处,以确保深基坑施工开工符合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基坑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施工图送图审机构进行审查时,应当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意见;施工图与设计方案差异较大时,图审机构可退回送审材料,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对于经计算可自然放坡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本项目的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出具承诺函后(承诺函见附件2),可不进行设计方案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深基坑设计施工图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完成,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应对施工专项方案出具明确的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专项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组织原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五、强化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和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旁站监理。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备;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六、强化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危险源、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七、严格落实深基坑监测要求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行第三方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以及勘察报告、施工专项方案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程实际,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深基坑工程监管模式,加强深基坑工程各环节的实时监管,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程序
应当进行设计方案评审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自滨州市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成员地域不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评审的深基坑工程无利害关系。
三、抽取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必须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时,由各评审专家当场推选首席专家一名。
四、以下人员应当参加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四)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五、建设单位应当于评审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评审的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专家应在评审会前对设计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可以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六、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时,专家根据评审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七、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方案责任人签字、签章是否齐全、有效;
(二)设计方案相关设计资料是否齐全;
(三)周边已有建筑及市政设施等环境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是否搜集全面;
(四)基坑支护结构选型是否安全合理,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判定、坡顶荷载限值是否正确,使用年限是否明确;
(五)计算书参数选取、计算模型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稳定、强度、变形三方面的要求;
(六)地下水降水止水措施及地表水控制是否合理;
(七)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支护结构工况要求;
(八)施工技术要点及质量检测要求是否合理;
(九)监测要求及监测项目选择是否与基坑安全等级及具体特点相适应,监测方法、监控值、报警值能否满足基坑本身及周边环境要求;
(十)工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
(十一)基坑支护设计图件是否完整。
八、专家评审后应当对设计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
设计方案经评审需修改后通过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专家进行复审。
设计方案经评审不通过的,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附件2
深基坑工程免于设计方案评审和施工图审查承诺书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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