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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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1日
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混凝土技术、钢筋及预应力技术、模板及脚手架技术、钢结构技术、机电安装工程技术、绿色施工技术、防水技术、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采用多项新技术的或某单项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及监督、应用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效益的发挥,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开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二)新技术示范内容可在3年以内完成的工程;
(三)工程资金计划落实;
(四)单体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或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建(构)筑物。
第五条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工程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两份(详见附件一);
(二)示范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
第七条 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列为示范工程立项项目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择优推荐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八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已经被批准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有关方面协商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作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二),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方可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请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