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工信发〔2020〕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3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各基础电信运营商:
现将《淄博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弱电管线规范建设管理,解决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布设混乱问题,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全市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淄博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修正)》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弱电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及设施,是指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及承载其的管沟、管道、杆路等相关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问题,是指现有的废弃线杆、线缆,乱拉乱接飞线,配套箱柜破损、占用人行道、井盖破损等问题。
第三条 弱电管线应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弱电管线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相互协调,避免弱电管线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减少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重复开挖破坏。
第四条 城市弱电管沟、管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遵循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同时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使用需求,并与现存的管廊、管道实行互联互通。
第五条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弱电管线或预留有弱电管线的位置。
第六条 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沟、管线应当纳入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道路主管道做好互通。弱电管线设计文件应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实现多审合一。
第七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施工规范,坚持弱电管线建设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且满足多套系统共享需求。由弱电管线专营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建筑红线内的弱电管沟、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依法办理接入事宜,切实保障用户对通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
新建线路不得采用明线敷设的方式。新增设的相关附属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明确标明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通信运营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共享的方式使用弱电管线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没有可共享资源段落,应采用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