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
苏价费〔2018〕6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
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为民办教育事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2.坚持放管结合。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民办教育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坚持分类指导。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区分营利非营利、学段差异,实施分类分级收费管理,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4.坚持因地制宜。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收费改革。
(三)改革范围
我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
二、改革内容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其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此以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实行分类分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三)鼓励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市场化改革。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