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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发改价格〔202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聊城市发改委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聊城市发改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7-12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12月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6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6号令)、《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县(市、区)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九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一)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二)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一条 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可通过减免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抄表到户率、生产经营效率、建设规划预期、规范收费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等。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第一档阶梯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5倍缴纳。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十八条 各级可以根据实际探索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同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一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