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滨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滨发改价格〔2022〕135号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继续按照滨州市发展改革委、滨州市财政局《关于滨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0〕127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滨州市发展改革委、滨州市财政局《关于滨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0〕127号)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滨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发改价格〔2020〕127号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滨州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现将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在滨州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个人养犬初始登记350元/只,每年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