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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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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2024-07-11规定,继续适用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工商局

2015年1月12日

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随机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 度报告。

第三条 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各 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年度报告公示组织实施工作。

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登 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四)(五)项信息按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实际情况填 报,其他信息按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填报。第(二)项 信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工

商所应在办事大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实地进行操作指导。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操作须知》的指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认证注册、 用户登录、在线填写、确认提交、年报公示、信息存档等操作流 程,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 时性负责。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内 容同时公示。

第九条 省工商局组织对辖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按照不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3%的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抽查对象为辖区未吊销的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不列入抽查对象。

第十条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查名单按行政

区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抽查工作有序开展。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查名单按照辖区具体分解到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实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第十一条 抽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