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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16〕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对凭证的认知度。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宣传工作,采用“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纳税服务QQ群等网络媒介,加大《公告》宣传力度。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向纳税人及时宣传和介绍《公告》内容,使纳税人知晓保险机构将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标注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做好业务指导,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的指导和培训,使其能够准确地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制作本单位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省局将对各地张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