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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各类保证金)。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目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操作细则统一组织实施。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统一操作细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数量;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

  (五)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采取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贡献率等方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招标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