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嘉土资发〔2015〕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嘉自然资规发〔2021〕8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4〕5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嘉兴港区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服务与监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我市现状,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 平方米)用地等。
2. 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保险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 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 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 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 亩。
3. 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50 亩以上500 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 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 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用地建设
1.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各地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用地建设过程中,各地要会同农业部门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2.鼓励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各地要结合区域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 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 亩、存栏生猪500 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4.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在坚守耕地红线、永久保护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依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