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
杭建计〔20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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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和保障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结合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特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联合下达的《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用本办法。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交通建设“攻坚年”项目涉及主次干道及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2〕186号),市城投和市交投集团投资建设不属于做地计划内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其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资金拨付原则
1、遵循按出资比例原则。
本办法公共停车场项目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两类:①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资的项目,按各承担50%的原则出资;②由市城投或交投集团投资建设不属于做地计划(地块平衡)内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级财政和市城投或市交投集团按各自承担50%的原则出资。
2、遵循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原则。
3、拨付总额遵循计划安排数、项目概算批复数以及相关合同数孰低拨付原则。
4、留有决算余地,决算前拨付至市级财政配套数的85%。
三、资金拨付程序
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按照本办法资金申请表程序进行请款,审核完毕后:属于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资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及时连同等额配套资金拨至相关建设主体;属于市城投或市交投集团投资不属于做地计划(地块平衡)内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拨至建设单位。
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分四次拨付,具体流程及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第一次拨付:拨付资金至30%。项目开工(包括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或土建工程开始)且概算批复后,经对请款资料审核后,拨付至市级财政配套数的30%。请款资料须提供:
①工程概算批复;②工程有关资料(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征迁许可证及合同,征迁方案及征地拆迁明细总表,施工、监理合同等);③一项目一档初始表;④管养界定表(市城投或市交投投资建设项目除外);⑤现场形象进度(开工)鉴证确认单;⑥资金申请表。
2、第二次拨付:拨付资金至60%。前款用清、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完成70%或工程进度已完成60%后,拨付至市级财政配套数的60%。请款资料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