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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发改价格发〔2019〕5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发改法规发〔2023〕265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发改委(发改局)、住建(规建)局、水利(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苏价工〔2018〕10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连云港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区(不含赣榆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对用水量超过核定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重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执行居民水价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按照《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及省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本地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

用水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本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水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定额用水计划进行修订、补充或者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根据实际用水量计量,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水量,除缴纳对应类别水费外,须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

第一档: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一倍征收; 

第二档: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二倍征收; 

第三档:在20%以上25%以下(含25%)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三倍征收; 

第四档:在25%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四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