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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人社规〔20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国资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2月,原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委、国资委等联合下发《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和申报扶持政策的通知》(常劳社就[2009]12号,以下简称l2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决定将12号文件中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全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为此,将12号文件关于困难企业认定适度调整如下:本通知所说“困难企业”是指: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2009年度连续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经济效益下滑但恢复有望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2.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09年度没有批量减员且2009年底参保人数比2008年底减少不超过5%(不含正常退休和死亡人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