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2002年4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 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村民依法承担的税费、集资款;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五)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村民义务工及农田水利建设用工情况等;

(七)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

(十)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十二)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

(十三)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

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九条 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账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实行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可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第十一条 村财务事项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