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75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规定,我局对2022年8月31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附件2);部分条款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附件3)。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部分条款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金价费﹝2005﹞131号

2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2005﹞88号

3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2008﹞10号

4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金价费﹝2008﹞48号

5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2009﹞46号

6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金价费﹝2009﹞51号

7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1﹞114号

8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102号

9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空调费标准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103号

10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金华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医院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22号

11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68号

12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血液病毒灭活价格问题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2﹞88号

13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金华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4﹞20号

14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4﹞35号

15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4﹞44号

16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5﹞23号

17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6﹞1号

18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6﹞19号

19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54号

20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108号

21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4号

22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21号

23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22号

24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7﹞52号

25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7﹞62号

26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3号

27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15号

28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16号

29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41号

30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27号

3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29号

3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金医保发﹝2019﹞40号

3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41号

34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二、三档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44号

35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56号

36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医保发﹝2019﹞57号

3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0号

38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1号

39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3号

40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病组(DRGs)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64号

4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44号

4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71号

4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86号

44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91号

45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4号

46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3号

4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15号

48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37号

49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58号

50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68号

5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76号

5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77号

5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金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82号

54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国谈(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87号

55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96号

56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20号

5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21号

58

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50号






附件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华市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18号



附件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部分条款

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

名称

文号

原文内容

调整后内容


















1







































1










































1




































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医保发〔2019〕7号






































金医保发〔2019〕7号









































金医保发〔2019〕7号





































金医保发〔2019〕7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省部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下统称参保一档个人)。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省部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下统称参保一档个人)。

第九条 一档参保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一档:
(一)未缴清欠费的,按再次参保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缴清的个人参保一档期间的欠费予以核销。
(二)个人参保一档期间的欠费、一档中断参保累计月数不超过3个月(含)并在当月缴清、补缴的,视为连续参保,从当月起连续医保待遇,补缴时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一档报销待遇。
(三)个人参保一档期间的欠费、一档中断参保累计月数超过3个月的,不允许补缴,按再次参保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待遇暂停、停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一档参保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一档:
(一)未缴清欠费的,按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缴清的个人参保一档期间的欠费予以核销。
(二)个人参保一档期间的欠费、一档中断参保累计月数不超过3个月(含)并在当月缴清、补缴的,视为连续参保,从当月起连续医保待遇,补缴时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一档报销待遇。
(三)个人参保一档期间的欠费、一档中断参保累计月数超过3个月的,不允许补缴,自参保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享受医保待遇,待遇暂停、停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档(二档)参保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医保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之和达到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一档(二档)医保退休待遇,未达到25年的,可由本人选择按原档次(其中一档参保人可选择二档)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一档参保人未选择一档缴费的,一档参保关系终止。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享受所缴费档次医保在职待遇,之后按当前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或继续缴费达到25年的,享受当前缴费档次医保退休待遇。

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档、二档参保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其医保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之和分别达到20年、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一档、二档医保退休待遇。一档未达到20年、二档未达到25年的,可由本人选择按原档次(其中一档参保人可选择二档)一次性补足相应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一档参保人未选择一档缴费的,一档参保关系终止。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享受所缴费档次医保在职待遇,之后按当前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相应缴费年限的或继续缴费达到相应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享受相应缴费档次医保退休待遇

第十六条3个月等待期的起止时间:本次参保后按规定缴费,从足额缴纳首月(全年)费用之月算起,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删除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发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1.参保人因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外籍参保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
3.参保人死亡的;
4.异地安置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账户,每年度末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发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1.参保人因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外籍参保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
3.参保人死亡的;
4.异地安置人员,确需提取个账资金的,每年度依申请办理;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终止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从异地转入时,转入地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当年资金。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外地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从异地转入时,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历年资金。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外地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出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二档、三档参保人转为参保一档的,按首次(再次)参保规定时间享受同一档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在新档次医保待遇生效前,继续执行原待遇。已享受一档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一档中断手续后60日(含)内参保二档或三档的,从足额缴纳二档或三档费用次日起享受相应档次医保待遇,超过60日以上的,医保待遇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二档、三档参保人转为参保一档的,按首次(再次)参保规定时间享受同一档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在新档次医保待遇生效前,继续执行原待遇。已享受一档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一档中断手续后3个月(含)内参保二档或三档的,从足额缴纳二档或三档费用次月起享受相应档次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医保待遇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处理

第三十条 市外门诊:
(一)参保人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慢性病种门诊费用、特殊病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报销,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二)异地登记人员在登记地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费用按市内规定待遇报销,普通门诊费用,实时结算的按市内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报销,未实时结算的不予报销(受安置地条件限制的除外)。

第三十条 市外门诊:
(一)参保人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慢性病种门诊费用、特殊病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报销,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二)异地登记人员在登记地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费用按市内规定待遇报销,普通门诊费用,实时结算的按市内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报销,未实时结算的不予报销(受异地登记地条件限制的除外)。
(三)大学生在寒假、暑假、因病休学等回原籍居住期间门诊(含慢特病门诊)发生的费用,按市内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报销

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五)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乙类中药饮片个人自理比例5%、乙类服务项目个人自理比例按国家、省规定幅度的下限执行,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确定为进口20%、国产(含合资)10%。

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五)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第四十三条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一缴,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大学生本人自主缴费。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在户籍地未参保缴费的,可在我市按入学当年缴费标准缴费,具体标准按每年度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主要负责人解读
日期:2022-12-26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一、为什么要出台《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本《通知》对哪些文件进行了修改调整?

答:本《通知》主要对《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金医保发〔2019〕7 号)(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调整。一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对《细则》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六项进行调整。二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 号)对《细则》第九项进行调整。三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56号)对《细则》第三十二项进行调整。四是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金医保发〔2022〕64号)对《细则》第四十三项和第三十项进行调整。五是结合县市反馈意见、省智慧医保系统上线等因素,对《细则》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六项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公布了哪些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答:本次公布的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1个,即《关于做好金华市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金医保发﹝2020﹞18号)。主要是由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国谈(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金医保发〔2021〕87号)文件出台,而对上述文件进行作废。

四、《通知》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解读机构: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吴冠频

政策咨询电话:0579-83472213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