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75号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
金价费﹝2005﹞131号 |
2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2005﹞88号 |
3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2008﹞10号 |
4 |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
金价费﹝2008﹞48号 |
5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2009﹞46号 |
6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
金价费﹝2009﹞51号 |
7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1﹞114号 |
8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102号 |
9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空调费标准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103号 |
10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金华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医院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22号 |
11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68号 |
12 |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血液病毒灭活价格问题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88号 |
13 |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金华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4﹞20号 |
14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4﹞35号 |
15 |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4﹞44号 |
16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5﹞23号 |
17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6﹞1号 |
18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6﹞19号 |
19 |
金人社发﹝2016﹞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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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16﹞108号 |
21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4号 |
22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21号 |
23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22号 |
24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52号 |
25 |
金人社发﹝2017﹞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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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8﹞3号 |
27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8﹞15号 |
28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8﹞16号 |
29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18﹞41号 |
30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27号 |
31 |
金医保发﹝2019﹞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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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金医保发﹝2019﹞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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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41号 |
34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二、三档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44号 |
35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56号 |
36 |
金医保发﹝201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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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金医保发﹝2019﹞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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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61号 |
39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63号 |
40 |
金医保发﹝2019﹞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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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0﹞44号 |
42 |
金医保发﹝202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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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金医保发﹝202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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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金医保发﹝202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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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4号 |
46 |
金医保发﹝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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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15号 |
48 |
金医保发﹝202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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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金医保发﹝202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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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68号 |
51 |
金医保发﹝202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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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77号 |
53 |
金医保发﹝202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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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国谈(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87号 |
55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96号 |
56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20号 |
57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21号 |
58 |
金医保发﹝2022﹞50号 |
附件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华市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0﹞18号 |
附件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部分条款
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 名称 |
文号 |
原文内容 |
调整后内容 |
1
1
1
1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7号
金医保发〔2019〕7号
金医保发〔2019〕7号
金医保发〔2019〕7号 |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省部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下统称参保一档个人)。 |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省部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下统称参保一档个人)。 |
第九条 一档参保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一档: |
第九条 一档参保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一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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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档(二档)参保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医保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之和达到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一档(二档)医保退休待遇,未达到25年的,可由本人选择按原档次(其中一档参保人可选择二档)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一档参保人未选择一档缴费的,一档参保关系终止。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享受所缴费档次医保在职待遇,之后按当前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或继续缴费达到25年的,享受当前缴费档次医保退休待遇。 |
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档、二档参保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其医保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之和分别达到20年、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一档、二档医保退休待遇。一档未达到20年、二档未达到25年的,可由本人选择按原档次(其中一档参保人可选择二档)一次性补足相应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一档参保人未选择一档缴费的,一档参保关系终止。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享受所缴费档次医保在职待遇,之后按当前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相应缴费年限的或继续缴费达到相应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享受相应缴费档次医保退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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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3个月等待期的起止时间:本次参保后按规定缴费,从足额缴纳首月(全年)费用之月算起,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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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发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发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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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从异地转入时,转入地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当年资金。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外地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出。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从异地转入时,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历年资金。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外地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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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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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外门诊: |
第三十条 市外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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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
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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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
第四十三条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一缴,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大学生本人自主缴费。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在户籍地未参保缴费的,可在我市按入学当年缴费标准缴费,具体标准按每年度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