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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科字〔202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加强和规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教〔2021〕5号)、《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日办字〔2021〕26号)和《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日委〔202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日照市行政区域注册,2020年以来获批的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申报要求

  第三条  支持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资金(或创新券)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30%的比例,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

  第四条  鼓励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满足相应条件的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300—1000万元资金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30%比例,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

  第五条  第三、四条所述研发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实验、小试、中试设备,以及与研发设备配套使用实现科研用途所必需的配件、耗材、软件等,原则上用于生产制造、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非研发活动的,不在补助范围。

  第六条  申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1.获得正式批复建设的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申报单位(平台依托单位)应符合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社会信用体系”标准等相关要求;平台主要负责人及平台依托单位和法人代表未纳入失信名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日财教〔2022〕5号)所列行为。

  第七条  申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提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书,包括平台建设进度情况、平台人员配备情况、平台批复文件、平台建设任务书、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2.申报专项补助引导资金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证明。

  3.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为合作共建的,须附相应合作协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科技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发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受理申报事项,对申报单位疑问或咨询做出解释与说明。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