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特制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存在社会保险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情形时,约见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主体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约谈人为其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社会保险行政业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参与约谈,也可提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参与约谈。
第五条约谈对象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被约谈人为其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约谈下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体约谈的形式。属于个别问题的,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属于共性问题的,采取集体约谈的形式。
第七条通过专项审计或检查、网络监管、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或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管措施缺乏,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
(三)基金安全管理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可能导致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要求整改各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移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
(六)拒报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的;
(七)不按规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
(八)存在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