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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综治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综治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17〕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进一步理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关系,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源头治理作用,可以有效化解当前我省劳动关系矛盾多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全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着眼于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发展特点,坚持协调联动与多方参与、源头治理与注重调解、依法治理与维护公平、服务为先与高效便捷、立足省情与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稳定,为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专业性调解机制、仲裁准司法制度、调裁审衔接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基本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县(市、区)仲裁院全覆盖,调解仲裁办案系统普遍使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建立调解仲裁机构服务企事业单位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千名仲裁员服务万企”活动。加强劳动(聘用)合同免费鉴证服务。开展“以案说法”、“送法进企业”、“庭审观摩”等活动,提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质量。将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纳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发展成为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统一仲裁建议书格式,对企事业单位用工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制定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规则示范模板,重点在大中型企业、中央在汉和省属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专家库,鼓励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三、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六)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分类推进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到2020年,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实现全覆盖。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及人员培训。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六统一、五上墙”,统一规范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调解员证书六项内容,并将除调解员证书以外的五项规范上墙公示。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等成立调解工作室,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成立的调解中心等民间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

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准司法制度

(九)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创新仲裁调解制度,可在仲裁院设立调解庭开展调解工作。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完善仲裁证据制度,制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实行“阳光仲裁”,到2020年基本实现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在地市、案件多发高发县(市、区)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到2020年,地市仲裁机构全部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加强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准确适用仲裁简易处理程序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在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的前提下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可以以简便方式送达调解书、裁决书以外的仲裁文书。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按照三方原则组庭处理,可以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试点,提高案件裁决效率。

(十一)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制定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加强案件处理标准化建设,制定仲裁案件处理指导意见,定期开展案件研讨、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等,统一仲裁办案法律适用标准和仲裁文书格式,规范自由裁量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评查制度,加强各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加强同中部其他省市之间的交流协作。

五、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十二)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十三)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