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2.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3.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职责
(三)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教育、公安、人社、建设、卫健、应急管理、医保、审计、统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家境调查、探访关爱和就业指导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帮扶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保障标准
(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五、对象认定
(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九)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以及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共同居住的父母;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十)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下列人员可以“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十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收入。
(十三)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十四)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十五)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房产、机动车辆、公积金、各类企业的认缴出资额等。
(十六)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情形,按照《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审批程序
(十七)申请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并协助其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十八)审核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市、县两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征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同意后,可查询、核对其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为审核审批提供参考依据。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1)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3)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参加评议人员均应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十九)审批程序。
1.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十)公示程序及备案情形。
1.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2.最低生活保障各级经办人员与申请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和登记备案制度。近亲属关系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保障待遇
(二十一)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救助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成员人数。
(二十二)最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