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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价成〔2018〕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以公共汽、电车等为载体,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乘运的,为公众提供运送服务的一种公共交通方式。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共汽车客运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包括直接客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  直接客运成本指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在客运过程中发生的与客运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车辆折旧费、能耗费、轮胎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费、乘客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场站保洁费、车辆清洗费、收银点钞费、安全生产费、网络费和其他直接客运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指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费用、修理费、租赁费、劳务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为筹集客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一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平均工资的1.2倍;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公共汽车客运收入的5‰。

第十五条  修理费(不含车辆)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相关固定资产总原值的2%。其中,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分摊。

车辆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车辆固定资产原值的5%。有修理车间(厂)的通过“修理车间费用”归集,包括材料、人工和车间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如下年限: 房屋建筑物(框架结构)50年,房屋建筑物(砖混及其他结构)3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运营车辆6年,交通工具(不含运营车辆)和其它固定资产10年。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残值率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原值3%—5%计算。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按30年分摊。

第十八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城市公共汽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城市公共汽车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对外投资等支出;

(九)其他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定价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运营车辆数,指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用于运营业务的全部公共汽车车辆数,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入的车辆数。新购和调入的运营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算;调出、报废和调作他用的运营车辆,自有权限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并按同期使用天数加权平均计算报告期平均车辆数,计算公式:

运营车辆数=年初车辆数+新增车辆数×报告期使用天数÷365-减少车辆数×(365-报告期使用天数)÷365

第二十三条  客运量,指公交企业全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免费乘客。各类乘客人次按收费价格和付费方式分别计算。

无人售票投币乘客按实际票款除以单位票价计算人次;IC卡、闪付、支付宝等付费乘客按刷卡量确定人次。无统计数据的乘客客运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样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运营里程,指运营车辆为运营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相关成本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并核算。

(一)单位车辆客运成本,指单位公共汽车运营一年所消耗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

单位车辆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运营车辆数

(二)百公里客运成本,指公共汽车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

百公里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总运营里程(百公里)

(三)单位人次客运成本,指公共汽车每次运送一位乘客消耗的费用,其计算公式:

单位人次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客运量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表(样表)








附表


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表

(样 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人代表 (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 表 人 (签章):


企业地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日   期         :





表1-1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注册资本(元)

1




其中:国家资本(元)

2




一、企业运营状况

3

---

---

---

(一)运营车辆数(辆)

4




其中:无人售票车辆数(辆)

5




(二)客运量(人次)

6=7+17




1、公共汽车客运量

7=8+16




(1)收费客运量

8=9+10+11+15




1)普票量

9




2)月季票量

10




3)IC卡量

11=12+13+14




其中:普通IC卡量

12




老年卡量

13




学生卡量

14




4)其他

15




(2)免费客运量

16




2、包车客运量

17




(三)运营里程(公里)

18=19+20




1、公共汽车运营里程

19




2、包车运营里程

20




(四)运营线路条数(条)

21




(五)运营线路总长度(公里)

22




(六)运营线路平均长度(公里/条)

23=22÷21




(七)行车责任事故次数(次)

24




其中:行车事故死亡人数(人)

25






表1-2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续)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二、财务情况

26




(一)资产(元)

27=28+29




1、流动资产

28




2、非流动资产

29




(1)长期投资

30




(2)固定资产净值

31




固定资产原值

32




累计折旧

33




(3)工程物资

34




(4)在建工程

35




(5)无形资产

36




(6)其它资产

37




(二)负债(元)

38=39+40




1、流动负债

39




2、非流动负债

40




(三)所有者权益(元)

41=42+43+……+47




1、实收资本

42




2、资本公积

43




3、其他综合收益

44




4、专项储备

45




5、盈余公积

46




6、未分配利润

47




(四)主营业务损益(元)

48




1、主营业务收入

49




2、主营业务成本

50




3、期间费用

51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2




5、主营业务净利润

53=49-50-51-52




6、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54=53÷41×100




(五)其他业务利润(元)

55=56-57-58




1、其他业务收入

56




2、其他业务成本

57




3、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58











表2





企业收入情况调查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总运营车辆数(辆)

1




公共汽车行驶里程(公里)

2




公共汽车客运量(人次)

3




一、业务收入(元)

4=5+15+16+17




(一)主营业务收入

5=6+13+14




1、客运总收入

6=7+8




(1)普票收入

7




(2)月季票收入

8




(3)IC卡收入

9=10+11+12




1)普通IC卡收入

10




2)老年卡收入

11




3)学生卡收入

12




2、包车收入

13




3、其他收入

14




(二)汽车广告及站名收入

15




(三)其他业务收入

16




(四)营业外收入

17




二、补贴收入(元)

18=19+20




(一)财政补贴

19




(二)其他补贴

20




三、单位车辆主营业务收入(元/车辆)

21=5÷1




四、百公里客运收入(元/百公里)

22=6÷2×100




五、单位人次客运收入(元/人次)

23=6÷3






表3-1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调查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一、直接客运成本(元)

1=2+10+20+23+29+33+34+35+36




(一)职工薪酬

2=3+4+……+9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3




2、职工福利费

4




3、社会保险费

5




4、住房公积金

6




5、工会经费

7




6、职工教育经费

8




7、其他费用

9




(二)能耗费

10=10+14+17




1、汽油费

11




其中:汽油总用量(升)

12




汽油平均价格(元/升)

13=11÷12




2、柴油费

14




其中:柴油总用量(升)

15




柴油平均价格(元/升)

16=14÷15




3、天然气费

17




其中:天然气总用量(立方米)

18




天然气平均价格(元/立方米)

19=17÷18




(三)轮胎费

20




其中:轮胎数量(只)

21




轮胎平均价格(元/只)

22=20÷21




(四)折旧费

23




1、房屋建筑物

24




2、营运车辆

25




3、专用设备

26




4、一般设备

27




5、其他

28




(五)修理费

29=30+32




1、车辆修理费

30




其中:运营车辆修理费

31




2、其他

32




(六)车辆保险费

33




(七)事故损失费

34




(八)安全生产费

35




(九)其他直接客运费用

36









表3-2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调查表(续)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二、期间费用(元)

37=38+63





(一)管理费用

38=39+47+48+……+53+59+60+61+62





1、职工薪酬

39=40+41+…+46





(1)工资、奖金、津补贴

40





(2)职工福利费

41





(3)社会保险费

42





(4)住房公积金

43





(5)工会经费

44





(6)职工教育经费

45





(7)其他费用

46





2、办公费

47





3、水电费

48





4、邮电费

49





5、差旅费

50





6、会议费

51





7、业务招待费

52





8、折旧费

53=54+55+56+57+58





(1)房屋建筑物

54





(2)非营运车辆

55





(3)专用设备

56





(4)一般设备

57





(5)其他

58





9、修理费

59





10、租赁费

60





11、税费

61





12、其他管理费

62





(二)财务费用(元)

63=64-65+66+67





1、利息支出

64




2、利息收入

65




3、汇兑损益

66




3、其他

67




三、税金及附加(元)

68=69+70+71




1、城市维护建设税

69




2、教育费附加

70




3、地方教育费附加

71









表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运营车辆数(辆)

1




公共汽车运营里程(公里)

2




公共汽车客运量(人次)

3




一、直接营运成本(元)

4=5+6+……+12




(一)职工薪酬

5




(二)能耗费

6




(三)轮胎费

7




(四)折旧费

8




(五)修理费

9




(六)车辆保险费

10




(七)安全生产费

11




(八)其他直接客运费用

12




二、期间费用(元)

13=14+15




(一)管理费用

14




(二)财务费用

15




三、税金及附加(元)

16




四、应扣除的其他业务成本(元)

17=18+19




(一)包车成本

18




(二)其他应冲减成本

19




其中:广告收入

20




财政补贴

21




五、总定价成本(元)

22=4+13+16-17




六、单位定价成本

23




(一)单位车辆客运成本(元/辆)

24=22÷1




(二)百公里客运成本(元/百公里)

25=22÷2×100




(三)单位人次客运成本(元/人次)

26=22÷3








《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14

2018年3月28日,浙江省物价局印发了《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价成〔2018〕4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通过对公交公司调研掌握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情况并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征求省交通厅和各市县价格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印发。

二、《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一共28条,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1-6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监审原则和成本审核依据。

第二部分(7-20条)主要包括成本构成、成本要素概念、审核标准、核算方法的解释和说明,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三部分(21-25条)主要包括定价成本的归集和测算。

第四部分(26-28条)明确了各市可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具体解读内容如下: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适用范围。根据《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以公共汽、电车等为载体,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乘运的,为公众提供运送服务的一种公共交通方式。

(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本《办法》明确了各定价成本要素的审核标准,其中,对部分成本要素进一步明确如下: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平均工资的1.2倍;车辆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车辆固定资产原值的5%,车辆修理费不含轮胎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情况下,据实核定。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口径。主要有两项口径需要重点解释:一是明确了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二是客运量,《办法》明确了指公交企业全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免费乘客。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物价局

解读人:沈伟     联系方式:0571-85192507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