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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
浙农科发〔201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销合作社: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部署,进一步防治农膜残留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再创新体制机制新优势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64号)《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9〕1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属地管理、使用者责任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思路,以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利用)率为目标,分类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积极构建由政府、农户、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使用者归集、分类处理、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二、分类施策,构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一)明确回收处理范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理范围主要包括废旧棚膜、地膜、菌棒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营养钵、育苗盘、遮阳网、防虫网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纳入回收处理范围。

(二)实施分类回收方式。按照废旧农膜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分别采取适宜的回收利用、处理方式。对于具有二次利用价值的废旧棚膜、菌棒膜等,发挥市场机制,由使用者归集、市场主体回收后实现二次利用。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三)推进回收处理专业化。引导和鼓励农膜生产、销售企业和其它组织、个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推动形成回收处理专业化体系。建立健全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为主的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偏远地块或农膜集中使用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设置必要的废旧农膜回收站点(临时堆放点),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明确分工,压实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责任

(一)回收。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使用者是废旧农膜归集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将废弃农膜及时捡拾归集、定点堆放,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由使用者负责归集整理、清运至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或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偏远地块或农膜集中使用区域,使用者先行定点堆放,由村民委员会或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清运至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使用者捡拾、归集废旧农膜。

(二)处理。供销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乡村衔接,合理设置回收站点,开展废旧农膜的专业化回收与资源化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由农业农村、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末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