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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了应对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形势,强化劳动关系运行形势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对原《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9月16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4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8日

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处理,防止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州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情况,需按规定时间将劳动用工重大事项及应对措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主动、诚信、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用人单位出现停工、怠工、停产、歇业、堵门、堵路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公共秩序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工伤、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

(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搬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