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淮政发〔2009〕84号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它农作物秸秆。
二、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农户要切实担起自家田块秸秆禁烧、秸秆还田或收集堆放管护责任,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群众举报并查实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