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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社部门,各相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5〕144号)文件,我局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予以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姑苏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与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个人(含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由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审批,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办学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学校名称”,我局不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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