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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自然资规〔2022〕7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及时反馈市资规局规划管理处。本办法自2022年7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6日  

 

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现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资规部门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及建设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告知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资规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辖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处室、各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项目分类管理,资规部门负责对适用项目类别清单进行公布,并对适用项目类别适时调整和公布。(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资规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完成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

(六)资规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告知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附件2)

第八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向资规部门作出承诺,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及第三人应向资规部门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所办理事项符合许可条件;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三)能够满足资规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资规部门和申请人、第三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资规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申请人的建设行为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抽查机制,按照年度内受理办结事项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一)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入虚假承诺名单予以通报,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二)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资规部门可依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资规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虚假承诺通报通知单后,认为资规部门认定的通报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资规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和第三人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类别清单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样本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类别清单

政府投资类项目:
1、教育类项目
2、医疗卫生类项目
3、文化类项目
4、体育类项目
5、社会福利类项目
6、科研类项目
7、机关团体办公类项目
8、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
企业投资类项目:(限自持类项目)
1、工业项目(含易燃易爆、危化品工业项目)
2、仓储项目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执行情况,可对本类别清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 。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遵循的相关依据
(一)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衢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等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人防、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有关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使用土地的有关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资规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应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其中一至七项为申请许可时提供的材料,第八项为向住建部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补齐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
4、 使用土地的有关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6、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含电子文件);
7、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提供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三、资规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作为许可附件,但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认可。
四、资规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建设单位(个人)未履行承诺,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单位(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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